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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盗、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紧急预案

一、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各部门、各岗位每天下班前应指定专人检查,关闭各种电器及煤气、水源,防止发生各种事故。重大节日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告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主管消防部门。

2、加强对职工消防教育训练,使每个职工认识到酒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会使用酒店的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通道。新职工进店前必须经过消防教育。

3、安全部消防管理人员要经常对重点部位及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发《消防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拖延。

4、安全通道门要保持常关,不准上锁和用其它物品堵塞。

5、安全通道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通道畅通。

6、除办公室和指定吸烟地点外,其它的场所一律不准吸烟。

7、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乱拉乱接电源。

8、加强长包房的防火管理,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房内不得使用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如确需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告市消防部门和安全部批准备案。

9、加强住客区域的防火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客房;宾客自带电器(除电吹风、剃须刀、手提电脑外)在客房使用,须征得房务中心同意,并注意安全。

10、易燃易爆物品及剧毒物品,须限量购买,专人负责,专仓保管,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库。

11、对危险品严格领用手续,并做好登记工作,不得乱扔乱放。

二、客房防火管理

1、服务员要提高警惕,坚守岗位,观察楼层情况。

2、严禁煤气、汽油、酒精、炸药、雷管、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客房区。

3、服务员当班不得吸烟,宾客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4、不准在客房内生火做饭、煎药、烧开水。

5、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炉取暖。

6、所有客房(包括走道)使用灯泡不得超过 40W。

7、向客人宣传烟头不得扔在地毯及木地板上,严禁在房间乱接乱拉电线,客人离房要切断电源。

8、发现异味、烟雾、火情要及时报告安全部。

9、熟悉自已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三、仓库防火管理

1、仓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通道 1米— 2米,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 50公分距离。

2、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w以下白炽灯,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茶壶等电器设备。

3、仓库的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年对电线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必须及时维修更换。

4、物品入库要防止挟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保管员要巡查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堆积时间较长(几年)的物品要进行翻堆清仓,防止物品积热自燃。

四、厨房、餐厅防火管理

1、使用酒精炉时不要往燃烧的酒精炉中添加酒精,备用的酒精专人保管。

2、各厨房厨师用液化气炉时,先点火种再开气,下班后关闭气阀,熄灭火种。

3、餐厅营业期间,各出口的安全门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4、厨工清洗厨房时,不要将水喷洒到电插座、电开关处,防止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5、热油开炸时,注意控制油温,防止油锅着火。

6、餐饮部应定期清除烟道油污。 

五、液化气库防火管理

1、严禁在库内及其周围吸烟、生火或带火种入内。

2、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资,禁止接通电源。

3、穿铁钉鞋严禁入内。

4、勤检查、常通风,发现遗漏或其他隐患及时报告。

5、搬运气瓶不得在地上拖行和撞击。

六、配电房防火管理

1、非工作人员不得进人配电房。

2、停电、送电必须事先通知停、送时间,在开关柜上挂牌,严禁工作未完成提前进电。

3、高压操作时,必须穿戴安全服(鞋、帽),并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操作。

4、配电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锅炉房安全管理

1、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准随便入内。

2、司炉人员应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气压表、水位计,使其灵敏、准确、可靠。

3、锅炉房内外不准堆放易燃品或在炉旁烘烤可燃物。

4、司炉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烟雾报警器每年由安全部组织测检2次。

2、酒店内凡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维护器材的外表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安全部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3、轻便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年安全部更换药剂一次。

4、消防水泵每年由安全部定期检查、测试。

5、地上消防栓每年由区部检查。

八、文件、档案、图纸、印章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定期检查、定期归档,定期收还,按期销毁的制度。发现文件档案缺少、残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查明原因。

2、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将文件、档案材料给无关人员阅读。各类图纸严格使用手续,禁止任何人利用图纸从事赢利活动。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外泄机密文件内容和私摘机密材料。

4、按规定范围分发和传阅文件,严禁将机密文件私自带离保密室。

5、下班前检查门窗是否可靠,绝密文件应存放保险箱内。

6、废旧图纸、文件、人事资料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集中处理。

7、印章须有专人保管,不准随身携带,需用必须经领导批准。

九、现金票证管理制度

1、 坚持“一定四查”制度。即:定部门(部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所负的职责,每天检查门窗,检查防火、检查过夜保存的现金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和是否入保险柜(箱),检查保险柜(箱)是否完好,交接班手续是否完备,数目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2、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现金存放时,必须报告安全中心。如数额很大,应由安全部派专人值班看护,到银行存取千元以上款项,要有两人以上护送。万元以上需增派安全员护送。

3、支票、印鉴必须分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使用支票必须按规定经领导批准,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定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和规定限额,并催促领取人及时转账。

4、各收款部门当天收的款票,每班必须按规定投币,各部门按规定留存的周转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5、当天营业贷款当天送银行,晚上营业贷款一律清点后放在投币柜内。

6、市内零星采购,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到外地采购,一般不得携带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领导批准,并经得银行同意由经办人负责妥善保管。

7、出纳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国家规定。

十、仓库、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1、物资管理要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货物帐要清楚,定期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如有出入,必须及时报告领导,查明原因。

2、仓库必须做到:门窗坚固,锁具可靠。已收货物必须入库存放,入库货物必须经验收点数。

3、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入库;严禁在库内用火,如确因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安全部批准后在制定安全措施并有保安员在场负责监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仓库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防止发生意外。

4、仓库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内,管理人员离库时应关窗锁门,切断电源。

5、库内电器线路,应定期检查,由保管员建议工程部实施。

6、管理人员对库内发生盗窃、火警等事故及发现隐患、漏洞和可疑迹象,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

7、仓库及各部门所属的贵重器材、设备和字画等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借用交接手续。

8、各类仓库的设置,要报总经理批准并向安全部备案,不准擅自设置仓库,不准乱堆乱放。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紧急预案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8、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2、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5、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6、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7、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8、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3、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4、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5、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6、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五、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0、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12、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七、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八、烹调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5、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7、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九、面点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4、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5、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6、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十、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3、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4、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7、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8、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9、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10、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十一、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裱花加工制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易戴口罩。

    3、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裱花制作无关的活动。

    4、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5、鲜蛋应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冰蛋根据使用数量融化,当天融化、当天使用、当天用完。奶油要专柜低温保存。

    6、裱花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7、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8、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9、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10、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十二、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2、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3、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4、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5、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6、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7、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8、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十三、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6、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4、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5、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6、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7、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9、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10、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11、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十五、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0、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六、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2、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3、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4、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5、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6、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7、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8、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9、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10、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10、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十八、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3、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4、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5、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九、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5、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二十、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6、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7、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二十一、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只做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代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疏交叉、混放。避免省食品和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去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7、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8、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闷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9、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间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10、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报上级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7、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8、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9、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三、凯莱世纪大酒店食物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凯莱世纪大酒店内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宾客和相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凯莱世纪大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酒店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和控制。

2)、本方案指的食物中毒,是指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物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3)、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1)、凯莱.世纪大酒店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凯莱.世纪大酒店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

2)、成立凯莱.世纪大酒店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工作小组,由执行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经理任组员。

3)、将呕吐、腹泻宾客收治于就近医院(电话:120)。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呕吐物、腹泻物的采样工作由接诊医院负责。

4)、食物中毒事件送检样品的检验工作由司法鉴定所鉴定。

5)、酒店内的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任食品安全员为食物中毒事故报告人,负责本单位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疑似事件时及时向酒店总经理报告情况,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6)、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3、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接报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立即启动《凯莱.世纪大酒店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并实施本细则。

2)、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接报人对事件的发生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呕吐物、可疑中毒食物及盛装可疑中毒食物的容器。

3)、及时向酒店总经理报告,立即联系司法鉴定所、就近医院等部门协助做好现场采样及病人救治工作。

4)、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马上派出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病人已送医院治疗的应派人到医院进行跟踪调查。

5)、到达现场后,应尽快了解事情经过,并采取以下措施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1)立即停止事故发生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物,并将中毒患者送医院救治,做好病人的交接和追踪。

(2)保护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物、原料;停止销售或经营并追回已售出的可疑中毒食物。

(3)封存可能被污染的食物用工具及用具。

(4)责令事故发生单位消毒、清洗中毒场所和相关设施、消除可疑污染因素。

(5)必要时对共同进餐未发病者进行登记。

(6)未经总经理批准,所有消息一律封锁,婉拒所有媒体采访或询问,严禁消息外传,造成恐慌。

(7)酒店领导决定通知公安部门介入时,安保部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并作好接待工作,安排好车位以便警车和救护车到达及离开时使用。

(8)将中毒者的私人物品登记交与警方。

(9)如中毒者死亡,应派专职警卫保护好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如是投毒,应立即控制嫌疑人,开展调查侦破工作。

(10)将有关资料(包括警车、救护车到达及离开的时间、警方负责人的姓名等)登记备案。

4、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和报告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程度,划分为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一般食物中毒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中毒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或有人员中毒死亡;一般食物中毒事件为中毒人数少于10人。

2)、中毒事件报告

酒店内如有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及时以最快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及时召集应急领导小组,处理善后事宜。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必须1小时内报告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等管理部门。对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必须6小时内报告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等管理部门

5、采样

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将所采样品应尽量在2小时内送达司法鉴定所。如有特殊情况,应保存于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

6、调查情况分析及结果判定

1)、中毒患者确定:通过现场核实的发病情况和进食情况分析,对已发现或报告的可疑中毒患者进行鉴别,确定中毒人数。

2)、中毒原因分析:根据确定中毒患者流行病学分布的特点,提出是否为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意见,并就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来源、中毒原因、进食可疑中毒食物的时间、地点等提出假设。

3)、食物中毒的结果判定:根据发病者的潜伏期和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规定的诊断标准,由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小组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判定是否为食物中毒及中毒原因,报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进行确认。食物中毒的判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但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物卫生专家进行判定。

7、处理

1)、对封存的食物及食物用工具、用具,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实评价工作,由办公室根据检验结果或评价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2)、事件处理结束后,办公室应对事件进行总结,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撰写调查报告及时报上级行政部门。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经过、现场调查、卫生监测、检查结果、事件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理经过、效果、成绩与问题、建议等。

3)、酒店在确认事件经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单位作出警告、罚款或其它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保障措施

1)、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应加强对食物中毒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等。

2)、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用品的配备,以及事件调查期间所需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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